5月9日,林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按照上级法院“每庭必录”的要求,对此案审理进行了全程录播。
2017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酒后在林口县朱家镇市政大街一家歌厅娱乐。期间,陈某某等两人与经营者沈某某发生口角,沈某某报了警。当派出所民警驱车赶到现场向被告刘某某进行询问时,刘某某对民警无端谩骂,被告陈某某也上前对民警面部进行连续击打,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三名被告被传唤到当地派出所后,拒不进入办案区,拒不配合问询并谩骂民警。而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贾某某等人又上前厮打前来增援的柳树派出所民警和林口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多名民警面部、手部和颈部被挠伤。被告人刘某某在厮打民警的过程中自己倒地抽搐,民警马上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案发当日,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于3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等法律条文规定,三名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酒后滋事,厮打民警,妨害公务,致使多名警务人员受到伤害,带来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此类案件的公开审理,对于更好的保障政府机关部门人员依法履职,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