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困扰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局两年的执行案件案结事了,申请人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2万元赔偿款。
2016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冯某雇佣原告于某为其往车上装瓷砖,同时并雇佣李某用李某所有的普通货车为其拉瓷砖,原告在被告冯某的指示下,将瓷砖装到李某的车上,并坐在车里扶着瓷砖防止瓷砖碰撞、掉落。李某驾驶该车行驶途中,原告从载有货物的车厢内掉在地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无过错无责任。经林口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人民币152981.19元。
因被告冯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某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立案后,林口法院执行干警立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穷尽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但被执行人冯某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于某又卧病再创,无生活来源。于某家属因没有得到执行款项,近百次到法院讨说法,情绪异常激动并多次心脏病发作。为此,执行员王长春同志均耐心进行释法解疑,积极想办法,安抚其情绪。多次找到被告亲戚、朋友协商此事。经过执行员王长春的不懈努力,终于2018年6月25日于某与冯某达成共给付12万元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某的朋友帮助其履行执行款12万元。案结事了,申请人非常满意。
申请人于某深知顺利结案的不易,在拿到执行款后,于某表达了对林口县法院和执行员的感激之情。执行员也表示这是法院应该做的,也感谢了当事人的理解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