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使全省各级法院提高工作质效,同时营造好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环境,于2017年第2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局根据文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层层筛选,确定了于某为救助申请人并进行上报。
2013年5月27日,被告陈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X079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拖拉机牵引拖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乘车人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73877.4元。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25687元,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但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2014年7月14日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律权威的震慑下,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干警也帮双方制定了还款计划。陈某后因家庭特殊情况,履行部分后,无力偿还剩余执行款。
由于于某符合省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局干警积极为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2018年9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给予申请人于某救助金12万元。当于某拿到这笔钱时非常感动,并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位法官干警们,是你们给我带来了生活的希望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