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司法建议工作面临的处境与问题
首先,个别法院乃至个别法官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法院,有的法官认为,当前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极为繁重,审判工作是第一位的,是本职性工作,司法建议工作不是法官工作的主导,所以在履职上不能尽职尽责;或者认为此项工作非全院性工作,应由专职人员开展,使此项工作开展不力。
其次,与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和促进行业组织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缺失。近年来,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越发重视,但部分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反应冷淡,被建议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对法院该项工作存在抵触心理,导致司法建议反馈率始终不高。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笔者所在法院发出的36份司法建议,仅收到反馈7份,反馈率仅为19.4%,有近八成的司法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其根源有制发单位司法建议制作质量不高,建议缺乏针对性等原因,但最主要还是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中,未成有针对性地与被建议单位搭建起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和促进行业组织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
第三、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度做支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提到司法建议,除此,再连基本的司法建议文书的格式、要求、内容等均无具体规定,使司法建议文书制作不能形成统一、严谨、规范的法律文书。也使该项制度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理论研究,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实施上立法层面与理论研究的依据不足。
第四、司法建议本身缺乏相应的执行力。由于司法建议的“建议”性质,对被建议单位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象生效法律文书一样具有执行力,所以,是否被采纳,被建议单位是否进行意见反馈,完全取决于被建议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即使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再有针对性,能否发挥作用仍取决于被建议者的态度。“无约束力”的司法建议遭遇被建议单位的“傲慢与偏见”,导致司法建议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完善创新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的构想
一是要切实完善四项机制。即从法院自身做起,引起重视,通过建立建议问题的发现机制、调研机制、解决机制和司法建议的综合管理机制,从而提高干警认识,摆正心态,纠正偏差,让干警认识到,做好司法建议这项工作,既是本职工作,又是社会责任使然,进而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二是要有效搭建两个平台。即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地方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实际,由法院主动对接,找好切入点,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司法为民为宗旨,搭建起推动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和促进行业组织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从而通过定期互动,促进理解,通过沟通,增强效果。
三是要准确找准一个定位。即将司法建议定位于“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时,务将自己作为服务者,而非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注意建议内容的中肯合理,避免建议吹毛求疵;考虑被建议单位的立场和感受,注意建议提出的方式方法、语言艺术,切忌冷横生硬等,从而以真心诚意的服务,让被建议单位欣然接受,心服口服。
四是要将建议发送与落实并重。避免流行形式,应敷了事,为建议而建议,不注意建议的社会效果。注重建议、对策、措施的具体可操作性;坚持发建议与听反馈、做回访并重。司法建议发送后,法院应主动追踪求反馈。对于重点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法院再进行回访,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
五是促进司法建议机制建章立制。要适时制定规范司法建议起草、审查、批准、送达、归档等程序的统一规定;建立配套激励措施,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确立司法建议工作的监督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司法建议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为推进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施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目标,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