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林口县法院刑庭庭长张伟兵、执行警务局副局长葛亮受邀参加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林口县首例补植复绿委托造林合同签订”仪式。
2017年7月王某在为其子管理建筑牛棚工程的过程中,因木材不足,王某到林口县中山阳林场施业区内砍伐国有落叶松145株,经相关部门鉴定盗伐落叶松林木立木蓄积为5.513立方米。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此案移送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作为此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人将案件诉至林口县人民法院。经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60元。
判决生效期间内,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交执行警务局,执行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义务,为此执行干警深度研究了案件相关文书,并积极与刑事审判庭和检察机关沟通,商讨案件细节,寻找有力突破口,终于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在各方的配合帮助下,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判决,并同意委托中山阳林场造林补种1450株树种,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书。
近年来,林口县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及各个部门的工作,全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打造“经济强、百姓富、城乡美”的新林口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