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合议庭法官耐心多次调解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原告系某工程公司、被告系张某,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与自己的一个项目部承包人王某形成了雇佣关系,而不是与自己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向王某主张工伤赔偿;被告认为林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已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均予以认定,原告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对工伤待遇依法进行仲裁,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林口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系工伤,已发生法律效力,林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合理、适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伤认定部门认定被告系工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属于工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工伤待遇,被告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今后应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未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是对认定的认可,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法院予以采信,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