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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线杆无标志 造成损失全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23 16:03:17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综合案件起因、过错及损失等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类新型案件,值得相关同种公用单位对本单位责任主体应尽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进行规范、借鉴。

    经审理查明,2011年某月某日,原告林口县某单位职工驾驶本单位车辆在林口县林口镇某小区道路上行驶,被被告某通讯公司用于固定通讯线杆的拉线挂住,造成车辆损坏,实际损失3 000余元。该通讯线杆位于道路中间,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3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而被告辩称认为原来设置线杆时并不在道路中间,而是城区改造后,将小区重建重新修路导致线杆出现在道路中间,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所有的通讯线杆的拉线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其设置位置不当,严重影响了车辆的通行,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林口县某单位修车费用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案被告应在城区改造后,及时与城市建设同时调整和改造其通讯线路,通讯线杆设置于道路中间,严重危害过往车辆和行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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