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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医疗限额 各原告比例分割

  发布时间:2012-04-23 16:04:01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同时审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案原告是摩托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被告一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的小型轿车车主(驾驶人)、被告二是被告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因本案系同一侵权行为导致的两起案件,本院决定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经过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均无异议,被告一在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 000元,对于这10 000元医疗费限额二原告如何分配,二原告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原告A(摩托车乘车人)认为:自己起诉在先,应当优先获得赔偿;原告B(摩托车驾驶人)认为:二原告都遭受了损失,应当按照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认为:不管二原告怎么分配,保险公司只承担10 000元的赔偿责任,不能双倍赔偿。本案出现的争议焦点是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二原告如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交通事故形成侵权之债,其权利义务在民法上地位平等,应当按照债权比例分割保险公司的医疗费限额,在本案中计算二原告的医疗费比例为20%和80%,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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