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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绝母亲探视?女法官倾情调解帮忙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12 09:11:02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因离婚后孩子探视权引起的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因感情不和,2020年10月9日自愿到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时经协商决定: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在离婚协议书内约定原告具有探视权并随时可以探视孩子。双方离婚后,被告李某某拒绝原告探视子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到被告处探望婚生子李某某的权利。


  调解过程及结果

  该案立案后,负责此案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女法官孙德华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经过沟通,法官了解到,因双方感情破裂,隔阂较深,被告李某某不愿再与原告有所牵扯,故抗拒原告探视孩子。随后,法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极力调解,向被告表明:虽然离婚了,但是母亲具有探视权,不可剥夺,这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同时从女性的角度劝导被告,希望他能理解一位母亲的心情,让母亲多看看孩子,陪陪孩子,这样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经过孙德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深入交流,原被告终于和解并达成协议:原告高某某在孩子李某某寒假和暑假期间每次探望孩子四天三宿,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高某某行使探视权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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