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3日原告付某某以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其发包的某小区1号楼、2号楼及相关附房的建筑施工合同。原告付某某按施工合同投资施工建设前述工程峻工验收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原告投资建筑工程的施工款,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了《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以前述工程中的若干房屋抵付给原告,以抵欠原告的建筑施工款,原告销售房屋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原告给购买房屋者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直接收取所销售房屋的首付款或全款。
2014年8月4日,被告张某某购买前述抵账的某房屋,总价款为24.40万元,涉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当日配合原告为被告出具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9.4万元,随后又支付了房屋尾款11.50万元,尚欠原告3.5万元。后原告以被告不配合办理房产证,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房款。故原告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及结果
该案立案后,负责此案的民事审判庭法官李生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了此次合同纠纷的原由,劝导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房产证,并积极解决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同时说服被告作出让步,共同协商,给付相应房款。经过开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付某某提供被告张某某办理房产证所需的一切手续,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房证费由被告承担;办理房产证后,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视为诉争房屋的房款一次性结清,其他无争议,困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终于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