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林口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农民拖欠信用社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细心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使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张某以购进化肥为由向信用社贷款20 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9%,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钱某、李某、赵某、王某为其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张某对该笔贷款始终未予以偿还。遂信用社将张某、钱某、李某、赵某、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该案中的担保人均提出,当时不明白事情的后果,只知道张某让他们去签个名字就可以了,而且他们也没有花到钱,因此不同意偿还。办案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为解决纠纷、普及法律知识,办案法官亲自到张某及各担保人家中,作了充分而细致的讲解。最终使得该案被告张某同意还款,并与信用社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担保是我国法律明确为保障债权人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担保即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担保人替代债务人还款的一项制度。因此,老百姓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好债务人的信用度、对债务的偿还能力、以及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自己是否有能力进行偿还等因素。充分考虑这些问题,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同时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