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2021年8月20日,原告于某乘坐被告马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途中,因被告马某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原告于某因此身受重伤,先后前往林口县人民医院和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辗转治疗,共计住院28天,花费65 000余元。目前出院在家康复,还需二次手术治疗。
林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事故认定,被告马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被告马某先后垫付部分赔偿款后,拒绝承担其他赔偿,故原告于某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
面对对簿公堂的密友二人,法官在结合庭审证据,认定事实经过后,当庭向二人阐述法理,说明被告马某的赔偿范围和赔偿义务,以及原告于某诉讼请求的合理范畴。并告知原告于某其部分诉讼请求的赔偿款项,需经过鉴定机构作出权威确认后,才能结合相关法律予以保护。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鉴定成本、鉴定时长和案件办理的流程、时限等司法程序。
法官又结合情理劝慰二人,既然事故已成既定事实,目前最重要的事情,还是要把伤养好。不管怎么说你二人,曾经也是多年好友,情分还是有的。再说发生这种事情,相信也不是被告马某愿意看到的,毕竟马某是因为疾病突发而导致的车祸事故,主观上并无故意的成分。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决定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和解。
双方约定被告马某除已赔偿给付的65 000元以外,当庭再一次性给付原告于某70 000元整。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于某不再追究被告马某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