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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2-05-16 08:34:23


    [案例索引]

    (2012)林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董某(男)与被告赵某于200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赵某生育一子。2008年两人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登记时,赵某21岁,董某35岁。结婚后,董某发现,赵某喜好打牌且不顾家庭。两人因此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后来赵某夜不归宿,离家出走。2011年董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离婚。

    [法庭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年龄差异较大,常为家务琐事闹矛盾,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婚生子董小某(2006年3月7日出生)由原告董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从2012年起,每年于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 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家庭债务153 8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于2012年3月7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55 000元,2012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20 000元。

    [法官评析]

    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

    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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