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车辆碰撞 莫慌!
作者:王婧祺 发布时间:2022-06-16 09:48:40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被告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林口镇站前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林口镇站前大街广源商场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与其驾驶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指导,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该车辆保险期间内。原告应当获得赔偿的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未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对自身驾驶行为负责。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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