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贪杯的黄XX,醉酒后骑摩托车载同村村民回家途中与迎面驶来的邹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X各项损失22 265.60元。
2011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黄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托带同村村民谷XX在X080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林口县刁翎镇德胜村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时与迎面驶来的邹X驾驶的黑CL773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其本人与谷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黄XX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438.7mg/dl。经林口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志明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立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林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黄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并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X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到案后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