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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非法狩猎,判!

  发布时间:2022-08-18 09:49:18


    为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犯罪活动,保护野生动物,林口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谷某某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仍使用七条猎狗围捕一只野猪,用扎枪将猎捕的野猪刺死,并将野猪拖拽到山下。当晚将野猪扒皮、分割,进行食用并分配。经林口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谷某某、石某某捕猎的动物品种为野猪。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向林口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谷某某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谷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谷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文明,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口县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根本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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