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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枪易躲 “家贼”难防

  发布时间:2022-10-12 15:25:10


“手头紧”,

某员工盯上了自己单位的柴油和单体液压支柱,

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作案,

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被告人上下班驾驶私家车,趁管理人员不注意,先后用塑料桶盗窃柴油5次共计550斤,用于自家四轮车使用,并将单位购买的和需要修复的铁质单体液压支柱,偷偷装入私家车带出单位,销售给废品收购站按时价合计售卖六千余元人民币。经鉴定,盗窃数额合计为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多次盗窃,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条文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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