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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联保案

  发布时间:2012-05-21 08:41:46


    被告周某、李某、刘某在原告某银行处联保贷款,互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分别在某银行贷款5万元,被告李某、刘某将其贷款全部还清,截止至2011年9月10日被告周某欠贷款余额及利息30000余元,经查周某系经李小某委托,以周某的名义为李小某贷款,实际借款人为李小某,李小某与本案李某、刘某系亲属关系,现李小某无能力还款,离家出走。因该李小某的借款系周某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借款协议和联保协议,故即使实际借款人系李小某,在周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欠款应由李小某偿还时,只能按照现有证据,认定借款人为周某,由周某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李某、刘某代李小某偿还借款,且三被告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在生活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款或者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要三思而行,且不可为了一时义气,损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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