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敢贩毒?真“刑”!
作者:麻晶雪 发布时间:2022-12-16 14:42:16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受“好友委托”,被告人徐某从他人(另案处理)手中以1300元/0.5克的价格购买冰毒转卖给朋友,并从中抽取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殊不知他的犯罪行为早已被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盯上,公安机关对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后,依法将徐某逮捕并移送县法院。
经审理,被告人徐某为他人有偿代购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毒品猛于虎,因其引发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吸毒致幻杀人、交通肇事、劫持人质等行为更是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林口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以身试法,染上毒瘾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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