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依法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自《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林口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因朋友聚餐中酒后与邻桌发生冲突,犯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封存被告人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查询外,不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因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差、辨别能力较差、易受外界影响,走向犯罪道路。当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很容易因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形成“标签效应”,因此走向社会对立面。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
林口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落实落细各项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功能,努力让未成年人沐浴法治的阳光,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