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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未加安全罩,致人伤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13 09:56:10


    近日,牡丹江市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器未加安全罩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主动承担了40000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11113日,被告王希春驾驶福田雷沃欧豹TB504型拖拉机和脱粒机去原告刘庆波家脱粒玉米,由于被告忘记熄火,且被告对脱粒机进行了改装(在脱粒机前端安装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方轴,而没有加安全防护罩),导致原告在机器前端打扫卫生时被机器卷到方轴上,致原告左前臂离断伤,住院65天,已花医疗费43000元,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伤残等级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私自对脱粒机进行了改装,未加安全防护罩,并且拖拉机没有熄火,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伤害,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该机器具有风险性。法官从有利于和谐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也认为不能因为钱财失去多年朋友,均同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故出现上述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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