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干活时好好的,结款时却... ...
作者:于美艳 陈玺阳 发布时间:2023-03-09 16:15:56
被告将林口县某路段清雪工作承包给原告,指定地点及面积,费用暂定为每平方米0.4元(最终定价以被告方审核原告方清雪所产生费用为参考依据)。随后原告租赁林口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铲车和钩机进行清雪工作,清雪工作结束后,经原告双方结算清雪费用为4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清雪费用时,被告以清理不彻底及其他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故此将被告诉至林口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对案件的事情经过进行了解,后多次与原告及被告联系调解,双方仍存在不同意见,后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清雪外包协议书》,主体是原、被告三方,理应由被告承担支付清雪款的责任。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清雪费用396 350 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林口县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意识,以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为重点,以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目标,畅通涉企绿色通道,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彰显了司法担当。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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