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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席间贪“杯” 感情添“悲”

  发布时间:2023-04-11 10:27:45


    【案情回顾】2023年某日晚,被告人与朋友在林口县某镇聚餐。朋友间酒后发生辱骂争吵,被告人用拳头将同聚餐的朋友(被害人小裴)打倒在地,被害人同时对劝架人进行反击,场面混乱。这时,被告人顺手在门口拿了一个钢制炭夹砸向被害人,误伤到来劝架朋友(被害人小李)的头部,在场人员将小李送到了某镇卫生院处置。在卫生院小裴与被告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从兜内掏出壁纸刀将小裴脸部划伤。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小裴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小李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以案释法】经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辩护意见、被害人的谅解等多方因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示】朋友聚会适当饮酒,可以增进友情、烘托气氛,但饮酒一定要掌握好度和量,酒后更应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做到喝酒有品、处事有度,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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