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林口县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黑龙江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守正创新,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建立绿色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修复性司法,服务县域绿色发展。
坚持“文明理念引领”,守护林口绿水青山。一直以来,林口县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领悟“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深刻内涵,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依法督促被执行人、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2021年以来,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共计42件(民事案件30件,刑事案件12件)。其中24件执行完毕结案,1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7件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
坚持“绿色执行方式”,优先履行修复义务。近年来,林口县法院坚持“惩治、教育、修复”原则,在涉环资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加强生态修复治理。对于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限期修复责任,如不能如期履行,由法院委托第三方修复,如无法原地修复,要在相关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异地修复,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或者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由于各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不同、破坏行为不同,因此林口县法院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生物特性和季节特点进行科学评估,制定修复方案,确保生态修复的适当性和科学性。为实现对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林口县法院综合运用“硬强制”与“软强制”执行手段,针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等案件,建立执行前保全机制,对被告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提前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占用耕地、林地拒不腾退等被执行人,依法使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和罚款执行难问题。
坚持“多元协同联动”,共绘山城美丽画卷。为凝聚绿色发展合力,林口县法院积极探索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协调联动,畅通行政执法与强制执行的衔接渠道,建立“生态绿色执行+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与执法机关、环保部门共同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并定期进行回访,形成“破坏—判罚—执行—修复—回访”完整闭环,确保生态修复达到规定标准。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与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召开座谈会议,通报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协商建立业务专家咨询机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积极听取业务专家的专业分析,有效提升涉环资案件审理执行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坚持“生态普法先行”,传递绿色发展理念。林口县法院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鉴于多数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发生在农村,充分借助村广播、村公告栏等平台,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积极深入涉案企业,释明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给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的不良影响,顺利执结一起噪声污染案件。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特殊时间节点,通过摆放宣传台、发放宣传手册、接受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在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时,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机关干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群众等旁听庭审,通过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践行者。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林口县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立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严厉惩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强化生态修复执行工作,为林口绿色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