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钱还债,保证人就要倒霉?这话对,其实也不对!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这点毋庸置疑,但是同样至关重要的还有保证期限!今天,林口县人民法院刁翎法庭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向您解释一下!

案情回顾:2020年末,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朋友董某向黄某借款8万元,并为黄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21年末还款,考虑到为该份借款加份“保险”,三人约定董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人,还款时间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黄某于2023年1月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张某偿还借款8万元,董某承担该笔债务的保证责任。

经审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故对黄某诉求张某返还借款8万元予以支持。而关于董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本案中,黄某与张某、董某之间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而黄某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限内要求董某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限,故黄某要求董某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保证合同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债权人面对具有保证人时,应当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造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使这份“保险”过期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