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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卖车之名,行诈骗之实

  发布时间:2023-04-23 14:44:10


  【案情回顾】被告人阿斌谎称自己是长沙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副总经理,准备将朋友在该租赁公司租来的某牌越野车谎称为该公司的年底奖励,售卖给被害人老沈。阿斌与老沈约定在林口镇某门市房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价格为13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4万元人民币,剩余9万元人民币由老沈用某小区的住宅楼抵顶,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老沈按照约定向阿斌支付4万元人民币,阿斌将车辆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老沈。几月后,老沈在检车时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阿斌提供给老沈的机动车登记证发证机关处的印章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阿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案释法】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尚未返还被害人的违法所得,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汽车租赁公司在将车辆租赁给他人时,应严格审查他人的资质、信用、品行及实际用车目的;车辆买受人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仔细辨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的真伪,对一些真伪难辨的证件存在异议的,应到相关部门查询核实,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车辆租赁者更应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试法,自讨苦吃。

责任编辑:于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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