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被告人阿龙使用手机浏览网页时点击网页内链接,下载并进入某黄色直播及赌博游戏网站,将现金充值后兑换金币使用,因多次进行游戏和观看直播,后网站客服主动联系阿龙,问其有没有银行卡,把银行卡号提供给网站客服,用于转账,网站每天留100、200的金币给其消费。2022年02月至2022年10月,阿龙在明知出借银行卡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及信用卡出借给网站,当卡内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网站客服提供转出账户及金额,由阿龙再将钱转入该网站提供的指定账户内,阿龙从中获利三千余元,均以金币形式发放到站内,用于其观看直播打赏及玩游戏使用。事后被告人阿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因该案涉案账户众多,故公安机关民警对阿龙出借银行卡期间转入、转出账户大额流水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核对,涉嫌犯罪金额已达一百多万元人民币。

【以案释法】经审理,被告人阿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阿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龙有前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阿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警惕高额回报背后隐藏的陷阱,不可为了一己私利甘愿充当“帮凶”,出租、出售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以供不法分子使用,否则会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