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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渔网”触“法网”

  发布时间:2026-03-12 08:42:05


   案情回顾:胡某龙(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义、被告人高某财三人以食用为目的,预谋前往林口县某村周边捕捞林蛙,同年10月,胡某龙组织带领其余被告人乘车到达某村河道支流处,胡某龙、胡某义二人各自操作一个电鱼器,负责在自然河流内电击林蛙,康某斌负责在自然河流内使用短柄捕捞网及鱼篓捕捞和盛装被电击的林蛙,高某财负责开车和保管捕捞到的林蛙,四人共捕捞林蛙99只;当日,四人采取同样方式再次非法捕捞林蛙,后因看到民警到达现场,便将捕捞到的若干只林蛙放生。


   经称重,被告人胡某义等人捕捞的99只林蛙重量为0.95kg;经鉴定,确认捕捞的99只均为野生黑龙江林蛙;经相关文件确定,黑龙江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被告人胡某义使用的捕捞工具种类是电鱼器的一种,属于禁渔期禁止使用渔业捕捞工具。

裁判理由:被告人胡某义、康某斌、高某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江河湖海是生命之源,渔业资源是生态之基。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是法律为水生生物画出的“生命红线”,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本案被告人为口腹之欲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不仅破坏自然生机,也付出自由代价,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敬畏法律、尊重自然,遵守禁渔期和禁渔区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陶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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