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闹本是孩童天性,但若不慎致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林口县法院审结一起校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家长、学校敲响安全警钟。
案件中,两名学生王某、姬某在校内玩闹时,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父亲为维护权益,将姬某及其母亲及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本次损害源于学生不当嬉闹,姬某的行为是主要原因;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与监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课间管理、安全提醒上存在疏漏,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姬某的母亲承担80%赔偿责任,姬某对母亲的赔偿款项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判决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可从本人财产中先行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同时,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尽职责导致损害发生,应依法担责。
此案提醒广大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引导文明玩耍、避免危险嬉闹,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应细化校园安全管理,加强课间巡查与常态化安全提醒,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校园安全无小事,文明嬉闹记心间。只有家庭与学校同向发力、严守责任边界,才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校园更安全、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