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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到底该判给谁?

  发布时间:2026-04-24 09:25:39


  “孩子能跟着我安稳生活,我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原告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案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公正裁判。


  原告与被告结婚近十年,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不顾家庭,拒不支付子女生活费,疏于照料孩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承办法官深知,家事纠纷关乎孩子一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刻不容缓。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情与抚养条件,尊重孩子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经审理,被告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原告具备稳定的生活与抚养条件,更适宜抚养子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法官提醒:无论婚姻是否存续,抚养、保护、关爱孩子都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司法温度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陶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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