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柜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销售需要租用甲方的柜台,柜台地址为XX商场一楼C区203号;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月租,每月300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10年12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柜台租赁费24 000元,被告保证在2011年1月1日全部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赵某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24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24 000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8 400元。
法官寄语: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就意味着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依据合同的性质各自将承担同等民事义务,那么也意味着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所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不然将接受法律的严惩与处罚。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这一点,自己是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所以就应该谨慎,签订后就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来享受权利。不然就必须接受违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