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文(化名)今年9岁,案发前她是林口镇一所小学的三年级学生。 2011年9月21日14时许,晓文和同学们来到操场上体育课。期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在玩平梯单杠时晓萍一个不小心栽了下来,左胳膊当场受伤。体育教师及班主任知道有学生受伤后,将晓萍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晓文构成左肱骨髁上骨折伴骨骺损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桡神经损伤。
晓文的父母表示,女儿前后共住院11天,之后还多次到医院就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晓文左上肢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但是,学校除了为晓文垫付1万元医疗费外,再也没了下文。至于其他的费用,校方至今没有赔偿。日前,晓文的父母将校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校方辩称纯属意外没责任 ,“平梯单杠是普通小学体育标准器材,是在校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器材之一。 ”对簿公堂时校方表示,晓文受伤纯属意外事故,与学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另外,晓文受伤后,学校老师积极采取了急救措施,依照校园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晓文父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晓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对其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孩子却在正常上课期间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故对此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判令学校应支付11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