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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被诉法院 法官调解撤诉结案

  发布时间:2012-06-15 10:32:14


    2012年3月26日,林口县人民法院朱家法庭审结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被告张某于2008年4月在原告冯某处借款1笔人民币5万附带利息,约定一年后偿还。至2009年4月原告冯某到被告处索要其借款,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多次拒绝原告的合理诉求。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其欠款5万及利息10275元。在庭审期间法官充分了解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且通过实地走访也确实了解到被告家存在实际困难的事实。为此主审法官在争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同时,办案审人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量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促成双方以调解方式达成还款协议,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效的统一。

    本案经主审人员的细心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当庭给付了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庭以原告撤诉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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