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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均应承担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2-06-28 14:00:35


    迟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5月18日经林口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第四项约定“婚生女迟某某(2004年3月27日出生)由被告迟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至婚生女迟君泓独立生活时止”。后因为随着迟某某年龄的增长,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导致父亲迟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有困难,因此,原告迟某某起诉到我院,要求母亲王某承担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定的,不以夫妻关系是否变更而变化。虽然迟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但是王某仍然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虽然迟某与王某离婚时协议由迟某单独承担抚养费,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为情势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用都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的。

    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的父亲迟某与母亲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迟某抚养费自理,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但考虑到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费用增加以及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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