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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代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07-11 09:44:45


    2012年5月6日,李某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李某喝了两杯白酒,不胜酒力的他本想打车回去,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就打电话联系了兴运代驾公司。兴运代驾公司与李某签订酒后代驾合同,并指派司机王某为李某代驾。王某对李某的高档车不太熟练,在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将车撞到路边的水泥杆上。为此,李某花费了2万元修理费。李某向兴运代驾公司和司机王某索赔遭到拒绝后,将兴运代驾公司和王某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兴运代驾公司辩称,是李某雇佣司机王某代驾,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的汽车受损和自己没有关系。司机王某辩称,自己是受兴运代驾公司派遣,代驾行为属职务行为,自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酒后代驾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为雇佣合同。理由是兴运代驾公司在行车过程中听从车主李某的安排和指挥,代驾司机王某通过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完成李某所要求的代驾任务,故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兴运代驾公司在代驾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承担2万元修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因为兴运代驾公司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接受车主李某的委托,以自己的行为完成委托事务,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李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代驾过程中,因司机王某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兴运代驾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兴运代驾公司签订的代驾合同为无名合同,无法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处理本案适用法律时,要立足于纠纷解决的目的,综合选择适用与本案法律关系最为相近、最为一致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本案中,李某和兴运代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本案中,李某由于酒后无法驾驶,出于对兴运代驾公司的信任,委托其提供代驾服务,把自己运送回家,具有委托合同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兴运代驾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代驾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李某合法、安全、准确送至其制定的目的地并交还汽车。但由于司机王某不熟悉李某车的性能,在驾驶途中不适当操作,导致车辆损害,而且由于司机王某受兴运代驾公司指派,其代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应由受托人兴运代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兴运代驾公司承担2万元修理费。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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