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2)林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
原告:于凯峰
被告:于连龙
2012年2月13日原告在母亲的监护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每月的抚养费。原因是:物价上涨了,4年前判决给付的抚养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支付自己的上学及生活开支需求。
2008年6月,原告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合闹至法院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但自从原告升入小学后,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逐渐增加,再加上近年物价又上涨很快,已下岗的母亲依靠原来的判决标准抚养原告确实感到吃力。无奈之下,原告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离婚至今我一直按协议每月给付孩子150元抚养费,除此之外,孩子的母亲也曾多次以抚养孩子为名向我要钱。我和孩子母亲每月共计300元的抚养费已足以满足一个农村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花费。现在我已经再婚,生活并不富裕,无力支付孩子每月500的抚养费”。
[审判]
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就抚养费达成了协议:
被告于连龙从2012年3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于凯峰抚养费300元,到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每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
[评析]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本案中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至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