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不动产买卖中保留所有权无效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2-08-17 10:17:38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商品经济,市场交易不断增长,特别是前些年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商品房买卖成交量显著增加。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到来,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案件逐渐增加。关于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近日,我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买受人不能申请成功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一次性补缴余欠购房款,在交齐全部购房款之前,出卖人保留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如果确认该补充协议保留所有权的条款有效的话,对买受人显失公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可以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恰好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给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余龙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