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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别拿孩子当置气的砝码

  发布时间:2012-08-30 14:43:12


    【案例索引】

    (2012)林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谷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楚山林场。

    被告门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楚山林场。

    原告谷某与门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谷某诉称,原告已经无抚养能力,女儿谷某某一直是由原告的父母抚养。原告伤残七级,早已下岗,无工作,无收入。由于伤残引发多种后遗症,下肢肿胀,静脉曲张。还有因为伤残导致的取钢板的第三次手术,因缺钱,一直未医治。女儿寄居在祖父母家,一直靠祖父母救济和借债度日,现在已经借债八万多元。被告门某有固定工作,有固定收入,有大量存款。而且女儿多次要求其母门某抚养。女儿已经满十七周岁,要求随母亲生活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告门某辩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十八周岁、或接受高中义务教育时止,现在女儿已经十七周岁,今年九月份开学就读高三,依据《婚姻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到子女十八岁或高中毕业时止”的规定可以知道,被抚养人明年就不存在抚养的问题,等到本案诉讼终结时,原、被告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就没有几个月了。因此,现在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将造成女儿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巨大变更,明显不利于女儿的生活和学习。谷某起诉被告离婚并要求女儿归其抚养前就已经受伤,现在原告以该借口作为变更女儿抚养权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如果原告受伤没有能力抚养女儿,那原告为什么要起诉离婚?为什么还要女儿的抚养权?原、被告离婚前,女儿一直都是和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不存在原告父母抚养的问题。离婚后,原告如果真的将女儿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只能说原告的父母代替谷某抚养女儿,抚养女儿的义务仍是原告的。被告由于无房居住,现仍居住在黑瞎沟楚山林场采石场的工棚内,居住面积非常小,不到2平方米,石场外人不得入内,每天都要放炮,石子横飞非常危险,条件差,而黑瞎沟采石场距有人居住的山下林场非常远,至今仍未通车,从黑瞎沟至林口镇步行需要半天或者一天的时间,因此,正在牡丹江三中读高二,马上就读高三的女儿如果要跟被告一起生活根本无法上学,只能放弃学业,因此,女儿是无法跟被告共同生活的。总之,女儿与原告共同生活非常有利于女儿的学习、生活和健康的地成长,故不存在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审判】

    被抚养人谷某某变更由被告坤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每月月末给付,从2012年8月份开始,至被抚养人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评析】

    一、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实际情况,原、被告都有抚养女儿的实际困难,但是,任何困难也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原告因伤构成多处伤残是客观事实,最高伤残等级达到七级,相比之下,被告的抚养能力要优于原告。况且被抚养人强烈要求被告尽抚养义务。尽管本院对被抚养人释明,因为被告住在林场,距离牡丹江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如果被抚养人执意要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可能无法提供被抚养人在城市读书的条件。但是被抚养人依然没有改变意愿,明确表示,宁可辍学也要随母亲一起生活。因此,原告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被告辩称原告谷雨的伤系在离婚前就已形成,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的伤残是客观事实,其形成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不影响原告以此为理由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因此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离婚前购买了住房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有住房,原告否认,同时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拥有住房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告主张被抚养人在牡丹江读高中二年级,如果被告抚养女儿,将不能给被抚养人提供城市读书的条件,这样对被抚养人的成长不利。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在无论是原告抚养被抚养人,还是被告抚养被抚养人,都存在不能给被抚养人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的可能,因此被告以此为理由拒绝抚养被抚养人不予支持。

    三、对于此案,其实原被告双方都还纠结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同时原告父母与被告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了一定的程度。经本院多次调和,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化解矛盾的意愿。被抚养人明年就要面临高考,原被告的矛盾纠纷,势必造成对孩子的影响。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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