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承担败诉责任。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雇佣原告给被告种地,约定每日100元劳务费。被告承认共计应该给原告劳务费205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余欠劳务费1050元,承认被告已经支付了1000元。被告对劳务事实没有异议,对报酬约定也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辩称剩余的1050元,已经和原告协商,支付1000元就可以了,而且在协商的当天就已经支付给被告。其实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说没给,被告说给了。
被告起初对于这个案子的胜诉期望值非常高,认为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应当有证据支持自己欠原告的劳务费。庭审过程中,本院向被告释明,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只要能够证明你们劳务合同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劳动报酬被告主张已经支付,那么已经支付的举证责任就应该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过本院详细的释法说理之后,被告同意庭审后调解。经过办案人几次耐心的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