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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同罪不同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2-09-11 14:44:5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刑法的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称为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无论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均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着重强调的是: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这里的平等指的是对任何人犯罪,都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对同样的犯罪事实确定不同的犯罪性质。在犯罪性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具备相同的犯罪情节,应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在执行刑罚时,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特殊的受刑人,在执行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人物的存在。这些平等是在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和严格执行刑罚的情况下的平等,而不是简单的同罪同罚的相同。

    在审判过程中,相同罪名下的个案都存在着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并不能因为罪名相同和表现出来的结果相同,而认定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以交通肇事罪为例,两个案件的两名被告人李某与许某均因交通肇事而定罪,造成的结果也均是一死二伤,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未必相同。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且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不主动坦白、推托责任,判决的结果就可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许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救护被害人,事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就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

    就象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每一起刑事案件也都有其自有的特点与差异,不能简单的以罪名和结果来判断是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被告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案过程中的每一个情节、每一个细节来看,都可能导致最终量刑的不同。因此,应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原则。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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