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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栾某遗嘱继承案

  发布时间:2012-10-08 08:33:42


    [案例索引]

    (2012)林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栾某

    失去原配后找个伴儿相扶相依走完人生,是众多单身老人的选择。作为儿女,也都希望操劳了一辈子的老人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安度晚年。可是,如何分配和继承身前身后的财产,成为再婚老人和他们的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近日林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张先生起诉称,其父张大伯与继母栾大妈在80年代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大伯婚前生育一子即张先生,而栾大妈婚前则生育了二女一子,婚后两人并未生育。结婚前,张大伯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商品房,婚后与栾大妈一起居住。

    张大伯购房后随即写了一份遗嘱,对于自己百年之后遗产的继承事宜立下遗嘱,称其购置的住房在其百年后,房屋由其儿子张先生继承。存款由张先生继承自己的一半。

    去年,张大伯因病去世,张先生在依农村习俗办理丧事后,而栾大妈则未按照张大伯所立遗嘱的内容对所留遗产进行继承。

    张先生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父亲在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其有权按照遗嘱内容享有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要求取得房屋的继承权,同时取得张大伯和栾大妈名下的存款中的一半份额。

    而栾大妈答辩称,其并不知道张大伯有自书遗嘱,且没有银行存款可供继承,存款已被张大伯生前看病支付了医疗费。

    [审判]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大伯在去世前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自己遗产指定由其儿子张先生一人继承,现张大伯已去世,而张先生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了继承权。在开庭调解时,主审法官给原、被告双方分析事件的起因、各方存在的过错,及时利用原告的思想转变,表示和好,今后一定会孝敬母亲。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一场纠纷。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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