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对社会治安影响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831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0.85%。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已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三大社会问题。针对于此,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以及多项制度规定,这必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对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多种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除了未成年人自身主观原因之外,还有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处的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制度、社会环境,以及现阶段我国司法制定不完善等多方面客观原因造成。 鉴于此,法学和社会各界均在研讨和努力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求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功能,达到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
首先,要有专门性组织机构、专业化办案队伍、特殊化的审理方式,来履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职责,才能构建出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特点的人性化办案方式。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设置少年起诉组,审判机关设置少年审判庭,并且适用科学的受案范围及适合未成年人审判的圆桌审判方式,严格适用羁押措施,从多方面确保一些涉嫌轻徽犯罪,真诚诲悟的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升学、就业,早日回归社会。
其次,在继续适用辩护制度和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同时,适用和推广多项有利于确保未成年人权益的新型制度。包括(一)审前调查制度,即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是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审判的前提,是对其判处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一方面情况,也是对其开展教育所需要的背景资料;(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检察机关对案件附条件和附期限暂时不予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三)记录封存制度,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四)心理评估干预制度,即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法院的科学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为个性化的矫治提供依据。心理干预与审前调查相结合,能够全面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非涉案情况;(五)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是指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如果在前科考验期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根据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社区矫正机构的申请,由原判法院组织调查、听证,确定其已改过自新的,则取消其刑事污点,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或没有刑事前科的法律制度。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司法制度,逐渐将法庭教育工作、回访帮教工作等原则性的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加强可操作性,以期在对未成年犯罪惩治与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