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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按照继承原则分配

  发布时间:2012-10-15 08:36:40


    【案例索引】

    (2012)林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

    原告任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

    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

    被告系二原告的儿媳,去年秋天,二原告的儿子因意外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通过村委会的组织,被告与实际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由侵权人向死者的家属支付140 000元的死亡赔偿款,且对款项明细没有具体约定,被告在协议上签了字,二原告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是认可实际侵权人赔偿的数额。140 000元赔偿款实际侵权人已经如约支付给了被告。现二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分得他们应当占有的份额。

    被告林某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1年因街道改造,原告家进入院子的桥面低于街道路面,为了方便进出院子,原告让其儿子帮忙给原告家拆下大门门盖当桥面,使原告家的桥面与路面高度一致,以方便进出。2011年9月25日,在拆卸大门盖的过程中被告丈夫受到人身损害,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念及亲情未向原告主张权利。二,原告要求分得赔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死者是在给原告帮工的过程中意外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属于赔偿责任主体,只是被告未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向实际侵权人索赔时,只要求其赔偿了孩子的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包括原告的抚养费,显然原告要求分得赔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原告在被告与实际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前表示不要赔偿款,达成赔偿协议后也表示不要这笔钱。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原告人民币20 000元。

    【评析】

    一、目前我国对于因侵权造成被害人死亡,侵权人赔偿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问题还存在空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赔偿权利人的概念,给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就本案而言,因为侵权的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审理,而是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内容没有明确约定140 000元所包含的赔偿明细。依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二原告与被告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有三个被抚养人即二原告和女儿。分割时不能以继承法的规定平均分割,而是以赔偿权利人同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关系的亲疏远近为原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原告的调解工作,二原告同意被告给付20 000元份额即可。但是被告拒绝给付的态度坚决。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20 000元的份额合理、合法、适当。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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