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难 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22 08:28:28


    按照农村结婚的习俗,男女方结婚时男方会给女方一笔彩礼作为证明男方结婚诚意,而随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出现,在结婚时给付的彩礼致使男方家庭困难,离婚后法院是否会支持返还彩礼。6月20日,朱家法庭对一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在判决生产后返还被告彩礼35000元。

    2010年年底,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近一年,未生育小孩。后原告以感情不和无法生活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则认为,原告结婚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前,被告按原告本人及其家里的要求给付彩礼及各种实物折款共计100000余元,导致被告家庭生活困难。现原、被告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原告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为结婚支付的彩礼及其他费用。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家人收受了100000元彩礼的事实,但原告称:原、被告在结婚后双方生活在一起也花费了不少彩礼钱,现在也没有剩下多少,故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原告不认同。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不甚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彼此之间尚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为结婚按照习俗支付了较多的彩礼,也花费了一定的钱财,导致被告家庭生活困难,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部分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余龙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