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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案频发 拷问信用贷款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29 08:36:49


    被告人关某原系林口县建堂信用社信贷员,负责辖区内部分村屯的贷款审查、发放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至2010年间,多次找到其分管村屯的多名联络员,让联系员帮忙提供农户,私自以农户的名义办理贷款32笔,共计1 710 000元供其本人用于做生意、赌博、购置商品房及个人奢侈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关某退赃约26万元,余1 450 000元无法归还,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在任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部分村屯农户的贷款审查、发放工作之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借农户名义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关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在获得农户个人信息之后,让农户在空白的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签字,其余内容均由其填写,然后再自行审批,将下发的贷款资金挪用。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再无第二人监管,因审批制度不够完善、严谨,导致被告人关某有机可趁。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关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看出相关金融机构体制上的不完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更应制定出有效措施,把经济犯罪的漏洞堵严。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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