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刁翎镇兴隆村村民孙某负责收取村里的水费。2008年2月2日,因收水费一事与同村村民吴某某发生争执。孙某回家取来斧子到吴某某家中,将吴某某夫妻二人砍伤。经林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构成轻伤,伤残拾级;吴妻伤残拾级。案发后,孙某逃离林口,2010年12月9日,在郑州市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但认为被害人家过错在先,故愿意承受法律的制裁,却坚决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要主审法官找到反复释法,向被告人讲解刑事判决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及悔罪态度、赔偿谅解与量刑的关系,并多次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终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最终握手言欢。
因邻里和家庭等纠纷引发的非重大恶性暴力刑事案件,并不是单纯的以处罚被告人为目的,而是要彻底化解双方矛盾,以避免引发新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清楚,本来可以简单的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但是考虑到刑罚执行完毕后,双后仍然要在一个村子里共同居住,如果不能把双方的矛盾彻底化解,很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故审判人员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讲理释法,最终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让双方当事人彻底化解矛盾,有利于双方和平相处,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