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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纠纷放火 触犯刑法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16 08:17:45


    2011年元月,王某某发现自己散放在大地的羊被本村村民尹某某用木棒打死了一只,便到尹某某家理论。因尹某某否认打死了羊,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一气之下便用打火机将尹某某家位于该村西侧大地内的玉米秆垛点燃。同时,王某某被林口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且其放火点与本村村民代某家仅十米距离,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且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本是民事纠纷中的受害一方,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合法赔偿,但因一时气急而做出过激行为,不但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且触犯了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老百姓在民事纠纷中应该更加理性处理纠纷,才有利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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