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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导致严重后果 警钟应长鸣

  发布时间:2012-11-19 10:05:46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已由本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除已经赔偿的费用外,尚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371 780.80元。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一审判决。

    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由林口县林口镇文政大街自西向东行至南山市场西侧路口时,将车停靠在路口并熄火。再次打火起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快速冲向前方人群,与多名行人相撞后又与停放在南山市场东侧人行道上的松花江徽型客货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林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方筹措,赔偿多名受害人及家属近百万元,仍有三十余万元无能力赔偿。自己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而身陷囹圄。本案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只因被告人驾驶时操作不当,却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在多名被害人家破人亡的同时,自己也失去自由,并欠下巨额债务。过失犯罪虽主观无恶性,却因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而给自己和别人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警钟应长鸣,不要因为一个过失而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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