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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6 08:23:35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案件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写进了法律中。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公规定了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对公诉案件开展和解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只能作为了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新刑诉讼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处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所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公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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