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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索要赔金 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2-11-29 10:11:13


    2010年秋某日,金某某于夜晚22时回家时发现其妻与张某正在自家床上发生性行为,金某某即用斧子击打张某,张某提出用钱私了,愿意给金某某5000元,金同意,要求给1万元,并威胁张某写下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当时,金某某跟随张某回家取钱,得现金5000元,同时免除其此前曾欠下的债务5000元。次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金某某原本是受害人,但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因为不懂法,敲诈勒索被害人1万元,其勒索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被逮捕归案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退返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本案可以看出,大多数老百姓都会觉着,违法犯罪的事都是坏人干的,离自己的生活很远,但是大多数的被告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先期的预谋,通常是在生活中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因为不懂法,而导致了触犯刑法而受到刑罚。针对此种情况,基层法院对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余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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